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官司就输了吗?

49次阅读

共计 6120 个字符,预计需要花费 16 分钟才能阅读完成。

当我们面临法律纠纷时,向法院提请诉讼是一种维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但是诉讼过程纷繁复杂,对于诉讼中遇到的各种情形我们可能都缺乏经验,对于许多事情甚至可能都是第一次遇到。如何正确有效地处理和应对,以便在合法的法律框架下,积极行使我们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这需要我们自身付出许多努力。

本文笔者为大家分享在诉讼过程中当我们作为原告,起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官司是否就一定输了呢,接下来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驳回起诉”是什么?

1.1  驳回起诉的文书类型一般为裁定书

在民事一审案件中,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普遍一般会采用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三种类型的文书告知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而驳回起诉一般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对于判决书、调解书,判决书和调解书表示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即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评判后对案件进行最终的解决和处理,并以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此时各方当事人一般仅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继续请求法院处理案件,但一般可能无法重新提请诉讼。

而对于裁定书,其一般表示法院仅仅对案件进行了程序上的处理,即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先放到一边不讨论,而对于“是否要受理你的起诉、是否要保全冻结对方的财产、你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时法院该怎么办、这个案子是由哪个法院管辖”等等这些问题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并以裁定书的形式,将案件结果告知给各方当事人,此时各方当事人既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继续请求法院处理案件,也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重新提请诉讼。

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官司就输了吗?

图1  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1.2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在诉讼实务中,“驳回起诉”还经常与“驳回诉讼请求”相区别,驳回起诉一般为“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一般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般是该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已经进行了证据的举证质证,法院也已经组织了当事人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此时法院会以判决书的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也意味着案件在一审阶段,原告方已经彻底败诉,如果不进行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原告方一般只能接受这个结果,比较直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缴纳的诉讼费需要自行承担,且法院不予退还。

但裁定驳回起诉,不同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中,法院可能不组织开庭而直接进行裁定,也可能在正常开庭审理后不进行判决而下达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后意味着案件在一审阶段,原告方目前暂时“败诉”,原告方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或者修改起诉材料重新起诉的方式,再次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无论原告如何选择,裁定驳回起诉后,诉讼费都将会全额退还给原告。

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官司就输了吗?

二、驳回起诉常见情形

2.1  裁定驳回起诉常见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民诉法第122条第1款第1、2项)

2.被告不明确(民诉法第122条第1款第2项)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民诉法第122条第1款第3项)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诉法第122条第1款第4项)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受案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6.受案后发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民诉法第127条第1款第1项、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

7.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民诉法第127条第1款第2项、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民诉解释第216条)

8.存在仲裁前置的情况(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9.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诉法第127条第1款第7项、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

10.重复起诉的(民诉解释第247条第2款)

2.2  对驳回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对驳回起诉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特别规定中也有对几种驳回起诉情形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零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中对驳回起诉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四百零六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对驳回起诉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对驳回起诉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驳回起诉的规定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驳回起诉后如何应对?

3.1  重新提请诉讼

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后,我方应仔细阅读驳回起诉裁定书,研究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合法合理分析案件是否符合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确实案件依法属于驳回起诉的情形,则需完善材料,使之排除裁定驳回起诉的范围,例如修改起诉状、证据目录等材料后重新起诉。

例如在笔者遇到过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我方作为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和原告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后,经过仔细阅读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研判,我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具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且原告之前也未对我方提起过劳动仲裁,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我方甚至发现原告原来在劳动仲裁阶段是对另外一家公司(后文以“A公司”代称)申请了劳动仲裁,事实上原告方也应起诉A公司,这种情形属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之一。

笔者后来也主动联系了原告本人和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经过沟通发现原来原告方起诉我方的依据仅仅是因为原告干活的店面处门牌上挂了一个写有我方公司名称的牌子,且劳动仲裁阶段原告仲裁A公司败诉了后续起诉可能也大概率败诉,所以原告便决定转而起诉我方公司,笔者了解该情况后也是哭笑不得。后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答辩状,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件确实属于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并裁定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像这种情形下,作为原告方后续即使提出上诉,其结果也并不会有太大改变,因为事实胜于雄辩。原告优选的方案应该是重新起诉A公司主张权利,但是该案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因为原告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超过15天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原告也无法再向法院重新提请诉讼去起诉A公司。原告因为没有听从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见,固执地自行选择错误的诉讼策略,从而最终造成了其自身权益受损的不利后果。

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官司就输了吗?

图2  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3.2  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但是如果案件不属于驳回起诉的情形,法院不经过实体审理便直接裁定驳回原告方的起诉,则作为原告方,需要针对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草上诉状,向作出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阐明事实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积极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我方作为原告,在经过长达7个月的时间才完成立案、开庭等工作后,最终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我方接受该裁定结果,不提起上诉而选择重新起诉,将陷入这无休止的一轮又一轮的程序空转的漩涡中。最终原告方选择了上诉,笔者为原告准备好了上诉状并提交给了法院,最终上一级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上诉请求,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官司就输了吗?

图3  对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

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官司就输了吗?

图4  上一级法院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终审裁定

四、后续可能遇到的情况?

无论是选择重新提请诉讼,还是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原告方后续都需要记得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缴纳的诉讼费,如果申请了保全,保全费则无法退还。

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如果上一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则后续只能选择重新提请诉讼;如果上一级法院指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则后续需要重新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原件、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并重新缴纳一审诉讼费。

如果重审一审需要进行保全,则需要重新提交保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全申请书原件、网络查控申请书原件、其他材料例如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责险保单保函)并重新缴纳保全费

五、总结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以裁定书的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驳回起诉”的结果。作为原告方,当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后,这并不意味着我方一定已经败诉,我方依然可以选择继续上诉,以便争取二审法院改变观点,支持原告方的上诉请求,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即使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我方也可以积极寻求其他途径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起罗翔老师的一段话:“我们不要对法律抱有过高的期待,我们法律人总是对自己的职业有着不切实际的期待。我们总是想通过法律解决一切问题。但这本身就是一种狂妄,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投入不切实际的期待,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所以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它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丹。社会问题需要很多东西的解决,需要道德,需要很多很多其他的一些东西。法律他只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只是一种维护秩序的外在力量。而对人类内在的、内心的力量,有的时候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律以外我们还需要道德,依然需要其他的一些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时候,你一直认为法律只是一套规则的话,那么,学习法律,你有可能会不断地寻找法律的漏洞,去钻法律的空子,而真正能够让人过德性的一生,并不单纯只有法律,还有很多其他的调整方法。因为道德它主要是一种自律,而法律是一种他律。”

当在内心无法脱困时,主动与自己和解,尊重自己的平凡和不平凡,活在当下,尽人事听天命,也不失为一种专属于自己的救济途径。

正文完
关注王志满律师微信公众号查看原文
post-qrcode
 0
王志满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原创文章,由 王志满律师 于2025-10-24发表,共计6120字。
转载说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王志满律师